“新三板”挂牌知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15-10-21 次数:104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已在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发〔2013〕49 号文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发〔2013〕49 号文发布之后,申请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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