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迎宪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利用农业灌溉水井向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私自供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及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商字【2008】4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核定你公司应缴水资源费共计3013200元。同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3013200元。
由于对你公司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水行政文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及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清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六个月内依法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清徐县水务局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水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清水公【2015】第001号
作者: 时间:2015-09-16 次数:141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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