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自办宴席餐饮安全有“规矩”了 《清徐县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餐饮安全指导意见》出台 作者:秦华 时间:2015-09-02 次数:22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为加强全县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餐饮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由农村(社区)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日前,我县出台了《清徐县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餐饮安全指导意见》。
  宴席举办者为宴席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
  《意见》明确,农村(社区)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对宴席餐饮安全全程负责,为宴席餐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对宴席厨师、帮厨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审核,对宴席开办的场所环境卫生进行把关,对宴席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备餐等进行监督,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及所供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5℃左右)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2两)。
  如发生食源性疾病,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宴席帮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意见》规定,凡在清徐县内从事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相关服务工作的帮厨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不得使用无健康证的人员从事集中就餐相关服务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霍乱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从事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相关服务工作。饭菜加工操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宴席举办地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远离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旱厕(距离不得小于25米)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严把宴席食品原材料的采购与加工
  《意见》要求,宴席采购的原料及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进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不得采购加工腐烂、变质、过期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食品贮存应做到生熟分离、荤素分离。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其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的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使用。肉制品及海鲜品必须当天采购当天使用。严禁购进、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未经动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对四季豆(豆角类)、牛皮菜、野生菌类(野蘑菇)等菜品烹调不当而易导致食物中毒者尽量不使用。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混杂、不得生熟不分;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
  农村(社区)自办宴席需备案
  《意见》指出,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地方政府总牵头,建立层级管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本辖区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的备案和监督指导工作;各网格长负责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的备案和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对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备案指导意见的认同感,为开展好农村(社区)宴席集中就餐监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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