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
凡实名举报,须反馈结果
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修订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三审稿中一个很大的修改就是将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条款删除。
2014年12月底,修订草案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2015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说。
提高油品标准,严格约束油企
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条款,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
作者: 时间:2015-08-28 次数:110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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