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选摘)
作者: 时间:2015-08-19 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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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考核评价标准,对用水单位进行节约用水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清徐县水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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