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释义 作者: 时间:2015-08-12 次数:127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 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 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 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 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 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 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 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 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 配合部门:财政部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 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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