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选摘)
作者: 时间:2015-07-31 次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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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用水统计制度,改进和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清徐县水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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