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选摘) 作者: 时间:2015-07-24 次数:13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
  第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清徐县水务局宣
  
CopyRight 2005-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清徐县融媒体中心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