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清徐县水务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