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清徐县水务局 宣 作者: 时间:2015-07-22 次数:10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选摘)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
    第八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经采取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标准,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确需新增用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一)自建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当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五)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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