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严格的节水措施,其用水单耗不得高于行业用水定额。
耗水量大的经营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用于洗浴等涉及健康的循环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并采取措施,保证其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并对建设项目配置使用再生水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