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土资源保护与修复 推进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
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清徐县水务局 宣
作者: 时间:2015-06-10 次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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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知识选摘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进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竭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设等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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