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清徐县水务局 宣
作者: 时间:2015-06-08 次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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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知识选摘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和河源源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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