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48元、没收(并食药)食查扣决〔2014〕105号和106号《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中《查封物品清单》上载明的物品、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82741.44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已经停产,也拒绝前来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并)食药监食罚[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郝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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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