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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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水务局宣
作者: 时间:2015-05-08 次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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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选摘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节约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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