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清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我县常住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3元/户/月;
(二)我县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清部队63元/吨;
(三)酒店、旅馆、招待所、桑拿7.2元/床/月;
(四)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商铺等休闲娱乐场所0.72元/m2/月;
(五)农贸、集贸市场摊位0.6元/个/天;
(六)长途客运车辆1.2元/座/月。
不在以上收费范围内的,按所属行业归类,分别征收。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清徐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四、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收费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将所收费用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清徐县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五、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统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可凭有效证件和收费凭证到收费单位返还所交费用。
特此通告
清徐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
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