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作者: 时间:2015-03-18 次数:177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七十一条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章决算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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