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作者: 时间:2015-03-02 次数:295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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