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作者: 时间:2015-01-12 次数:18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气象、公安、部队、民政、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财贸、卫生等部门,应当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第二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四月份为森林防火重点月,“清明”节前后和“五一”、“五四”节前后为森林火灾特险周。
  第十三条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
  第十五条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山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戒严区。警戒区和戒严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戒严区的人员,应当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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