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作者:郭永萍 时间:2014-11-26 次数:97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近日,我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在职、在乡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相应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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