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4-11-21 次数:11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是指经定期检测达不到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二、限制通行区域:县城西关大街以东、凤仪街以西、紫林路以南、文源路以北(不包含上述道路)内的所有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天24小时严禁“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限制通行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特此通告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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