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中等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我县居民的居住条件,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2014年我县公开申购分配保障房1368套,其中限价房757套,经济适用房611套(清华苑二期续建限价房100套、城南嘉园限价房214套、清华苑三期限价房27套、徐沟镇同济苑小区限价房416套、清泉宜居小区经济适用房611套)。为保障申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购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我县中等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申购范围和申购条件细则
(一)申购范围
限价房申购范围:具有我县居民户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经济适用房申购范围:具有我县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细则
①必须符合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购范围。本次申购分两步:第一步优先保障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申购;第二步结合房源供给情况,适当放宽条件,将农业户口居民和部分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申购范围,逐步给予保障。农业户口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时间另行通知。
②丧偶、离婚的单身家庭申请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离婚证和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含)前。未婚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以上。
③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居住建筑面积不达标的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须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请限价房的须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73平方米。
④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和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商品房)。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⑤已享受过福利分配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
⑥申购限价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须低于28683元,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须低于19122元,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单人家庭年收入须低于40000元。
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⑦在我县注册的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或纳税500万以上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为非清徐户籍且在户籍地和居住地无住房、无宅基地,并且符合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购限价房。
⑧2013年申报徐沟镇同济苑小区限价房和清华苑三期限价房,但在摇号确定房号后弃购或轮候过程中弃选房的家庭,本次不得申报保障房。
三、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从清徐房管局网(www.qxfgj.com)下载《申请审核表》、《调查表》、《证明》。
(二)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未婚的(年满30周岁以上),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证和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含)前。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①承租公房的,提供产权证或产权单位证明、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租赁私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证。若无房产证可提供购房合同(另附收据)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另附收据);若无宅基地证由村和乡镇(街道办)土管所出具证明。
②自有私房的,提供房产证。若无房产证可提供购房合同(另附收据)。
③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④申请人配偶户口不在本地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⑤户口所在地地址与现住址不一致时,也应提供以上证明。申请人或配偶的户口簿首页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时,以新地址为准提供证明;申请人或配偶出具现住房和户口所在地产权证明时,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明地址大致相同,个别街、路的房号不同时,申请人应到县勘界办出具相关证明。
⑥申购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址的,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⑦农业户口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无宅基地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①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2013年8月—2014年7月共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②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成员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的,本人要持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含绩效工资)及工资存折原件,经社区或乡镇民政办初审后,收取复印件,证明与存折两者按收入多的算。
在企业打工有工资存折的,社区或民政办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无工资存折的,需提供2013年8月-2014年7月工资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家庭成员在门店等打工的,如无工资表,需打工单位出具打工证明,证明中要写清此家庭成员从事的工种(搬运工、安装工、营业员等)与工资,单位负责人或店主需留联系电话并签字。如该单位有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工资待遇低于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的,按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社区居委会可在其收入证明上直接批注意见加盖社区公章。对于其有职业和收入,而本人没有提供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于城农混合家庭中的农民收入,按《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村低保复核审查工作的通知》(清民发〔2013〕67号)相关规定执行。
③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④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⑤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接受遗产、赠与收入等。
⑥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调查表》中,申购家庭的每个成员(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学生除外)均需要由工作单位或社区、乡镇民政办出具个人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调查表》需有工作单位或社区、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的签字、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七)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
②工资存折,并由受聘企业提供收入证明。
③住房证明:
(1)由受聘企业提供无房证明。
(2)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产权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另附收据)。
(3)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提供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在我市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证明。
④从清徐房管局网(www.qxfgj.com)下载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审核表》、《调查表》、《证明》,由企业统一汇总,到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民政办具体申报。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阶段(9月1日—10月10日)申请家庭写出书面申请,从清徐房管局网(www.qxfgj.com)下载《申请审核表》、《调查表》、《证明》,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收入等相关资料,到现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除统一打印的表格外,其余的申购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由工作人员查看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作为申报保障房的证明材料”,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盖有单位公章,资料齐全后再上报街道办或乡镇。
(二)初审阶段(10月11日—11月10日)街道办或乡镇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乡镇、街道办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复审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由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街道办等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及审核。房管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户籍信息的核查;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收入、住房门牌信息的核查;公安局负责配合房管局进行户籍信息的核查;国土局负责宅基地信息核查;工商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营业执照核查;国税局、地税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纳税状况核查;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工作经费,监察局负责核查过程的全程监督和举报调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清徐报》、县政府公示栏、清徐房管局网(www.qxfgj.com)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审核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四)摇号分配阶段(2014年12月底)
在公证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符合条件的申购住房代表的监督下,由县监察局、房管局、民政局组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方式,确定房号,并将结果在《清徐报》、政府公示栏、清徐房管局网(www.qxfgj.com)公布。同时将摇号阶段详细工作做好总结及整理归档,并及时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
五、保障房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规划、户型情况在清徐房产信息网(www.qingxu123.com)展示。
(二)申购实施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概况、规划、户型情况报回清徐县房管局;摇号分配前,各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否则不予摇号分配。
(三)同济苑小区限价房、清华苑二期续建工程限价房、城南嘉园限价房、清华苑三期限价房、清泉宜居小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以项目综合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建设成本、贷款利息、管理费、利润、税金组成。价格实行暂定价和最终价(竣工后以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房价为最终价)。同济苑小区限价房暂定均价2580元/平方米,清华苑二期续建工程限价房暂定均价3451元/平方米,城南嘉园限价房暂定均价3490元/平方米,清华苑三期限价房暂定均价3350元/平方米,清泉宜居小区经济适用房暂定均价2998元/平方米,砖混六层结构的地下室价格为房屋均价的一半,高层结构的地下室价格为房屋均价的65%。领钥匙前各自交清核定房价后的尾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贷款)。
(四)社区、街道办或乡镇须将申请材料(包括公示名单)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回。
(五)《清徐县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二份,审核公示完毕后,分别在各乡镇(街道办)、房管局存档备案。
(六)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购家庭摇号中签确定准购对象的房号后,对弃购的房号将依次分配轮候准购对象。在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申购工作结束后,结合剩余房源情况,对农业户口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购工作另行通知。
(七)租住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的人员,在购买取得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同时,必须将其所租住的公房退回原单位,若未退回公房,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将有权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申购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把工作落到实处。
(九)认真负责,严守纪律。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申请人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做到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真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工作,使保障性住房惠及我县中等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对摇号分配后弃购(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房款和自愿弃购)的,3年内不得申报保障房;对轮候依次选房中弃选的,3年内不得申报保障房。
(十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和倒卖房号的,由县监察局、民政局、房管局等部门追回骗购的保障房或按照不低于市场价的1.2倍补交(补足)购房款,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房(倒卖房号的,买卖双方均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政府优先回购。购买限价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满5年,确需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有关政策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比例缴交增值收益及相关税费后,方可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房。
六、本细则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监察局咨询举报电话:5729045 5700150 县房管局咨询举报电话:5201661 县民政局咨询举报电话:5725596
2014年清徐县保障性住房申购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4-08-31 次数:246 语音阅读:
CopyRight 2005-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清徐县融媒体中心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
清徐融媒 ( www.cuduwang.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0351-5724342 5729429 地址:美锦北大街118号(原县质监局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