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温馨告知 作者:待续 时间:2014-08-29 次数:176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二、应准备的材料
  ①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写明申请的理由,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婚姻、生育的基本情况,符合条款的内容,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同时夫妻双方按手印;
  ②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写明与原件一致;
  ③《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
  ④夫妻双方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享受奖励情况证明(原则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出具单位证明即可,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需出具村(社区)委员会和单位证明,无业人员和农民出具村(社区)委员会证明,流动人口还需出具乡级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的证明);
  ⑤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
  ⑥非婚生育一孩的,还需提供处罚的证明。
  ⑦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
  (1)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
  (2)符合第12条第3、4款规定的,须提供其他兄弟或姐妹保证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保证书;
  (3)符合一方丧偶再生育条件的,须提供有效证据材料。如户口注销登记,死亡证明等;
  (4)符合病残儿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所需病历资料;
  (5)符合一方是独生子女再生育条件的,还需提供双方父母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和社区(村)委出具);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的证件;
  (6)符合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申请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收养证的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的原不育(孕)证明和现怀孕证明。(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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