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专版 作者: 时间:2014-06-22 次数:188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加强民族团结精心做好宗教工作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于5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谈到加强民族团结和精心做好宗教工作时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越要加强民族团结,筑牢各族人民共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
  习近平强调,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要重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问答
  宗教事务是指那些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不是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惠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之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仰宗教的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国家需要对这部分宗教事务加以规范,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实施管理。
  集体宗教活动有那些原则规定?
  一是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二是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三是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场所自我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从两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民主管理,十多年来取得的经验。民主管理有利于克服诸如佛道教的家长制、天主教的“圣统制”等带来的问题和弊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乃至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正常宗教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在我国,合法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礼拜、诵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斋、追思、过宗教节日,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终傅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等),都要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神职人员负责管理。
  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因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平等、团结、进步、繁荣”。主要内容有:(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
  宗教与邪教的不同界定
  关于宗教的界定,由于观点、视野和角度的不同,近代以来人们的说法颇不一致。这些说法虽然反映了人们对宗教的不同理解,却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特征和宗教的基本精神:其一,宗教在思考人与宇宙的关系中寻求一种终极的超越,其目标是达到人神合一的境界,主要方式是人间的信仰采取一种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其二,宗教是一种人生态度,强调自我完善和修行体验,通过加强个体的道德自律求得内心的宁静与生命的超越;其三,宗教鼓励行善爱人,积极谋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友善。这三点是宗教的核心内涵,也是数千年来宗教价值的积极取向。
  关于邪教的含义,中西方在邪教的界定上是有区别的。在中国,从未把邪教划为宗教一类,邪教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把“邪教组织”界定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明确告诉我们:邪教不是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势力。因此,邪教的“教”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判别邪教的基本标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当一种组织利用宗教、气功等从事反社会、反人类的违法活动,其所作所为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就可以将之定为邪教。这个标准是一个世俗的标准,它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
  反对当代邪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五大特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几大宗教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以爱国爱教利民为宗旨,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是我国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社会现实中,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混同于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内在的方面包括信念、情感等,外在的方面则包括行为、组织、体制等。内在的方面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的方面的自由。而外在的方面则是社会的事情,发生在政治法律的领域,必须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地说,这范围就是国家的法律。即使是合法的宗教,其活动也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也必须接受国家依法对宗教进行的管理。“法轮功”组织作为一种邪教,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这样的组织予以取缔,对其炮制者予以法律制裁,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宗教自身的要求。因为对违法邪教活动的打击,同时也就是对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大法”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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