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5月29日正式实施。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②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③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三、独生子女的概念: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办理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是审批办理符合此项条件《再生育服务证》的法定机构。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一方为太原市户籍人口,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我市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受理,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五、申报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夫妻双方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②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需承办人亲笔签名并留承办人联系电话,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④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提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属于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需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4)再婚夫妻(包括父母)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附有效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再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七、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奖励政策有何变化?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八、单独夫妻按政策生育二孩后,应如何休息产假?
单独夫妻按政策生育二孩后,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等规定享受产假98天,不再享受晚育假和陪护假。
九、特殊情况说明
申请人父母无法补办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按照再生育审批程序允许其再生育,但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十、责任追究?
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②单独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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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作者: 时间:2014-06-08 次数:154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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