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有哪些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我国近期出台了哪些有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法规?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②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颁布)
打击非法集资 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2014年3月25日颁布 时间:2014-06-06 次数:141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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