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5-30 次数:700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切实加强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动农村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审制度。凡属村级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和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决策实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规定的要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付诸讨论之前,应区别情况逐级提交县、乡、村三级相关会议进行预审,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付诸程序。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四议两公开”内容的预审监督。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请示报告,需本级审议的要及时办理,村“两委”应加强请示与报告,不得擅权、越权。
  二、严格农村公章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公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公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必要时可由村级委托乡镇(街道)代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公章时,应在“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形成决议之后按规定办理。日常事项需用公章时,应经村委会主任审签,并做好用章登记备案工作。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村委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公章,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三、严格实行农村经济合同乡级预审制度。凡农村确需签订的涉及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方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村“两委”将合同文本和评估资料等报送乡镇(街道)进行预审。特别重大的,应报县级农委并由其牵头,会同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把关。此后,方可通过“四议两公开”履行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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