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档案教育 激发爱国情怀 作者:待续 时间:2014-05-30 次数:194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5、召开座谈会,邀请档案局的离退休老干部就“新形势下我县档案工作如何让开展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展开大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
  ①利用者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应禁止哪些行为?
  答:应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档案。
  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谁出卖、捐赠或寄存?
  答: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出卖、捐赠或寄存。
  ③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④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档案的移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列入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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