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用天然气的违法行为,既触犯国家法律,又对自身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极易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等严重后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现就开展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燃气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燃气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对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期限整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存在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主动与所属燃气公司联系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不主动处理者一律依法移交移送司法机关。
三、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用气规则,自觉爱护、保护燃气公共设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盗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0351-5971435(清徐县住建局)
0351-5722239(清徐县煤气服务站)
0351-5783001(清徐县凯通天然气公司)
0351-5295007(中燃清徐项目部)
清徐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