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要求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公告》,现将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太原考点)现场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
2023年1月6-10日(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二、地点
清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清徐县文源路森泰大街
咨询电话:13363440622
0351-5722298
三、报名材料要求
(一)士(师)级首报:
1.《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2.《毕业证书》原件;
3.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在一个月有效期内);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士级报师级、师级报中级:
1.《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2.相应的士、师级《资格证书》原件;
3.医或护《执业证书》原件;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硕士、博士必须提交学位证书);
5.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在一个月有效期内);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住院医师规培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没有规培的不需要);
8.受聘于社会办医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还需提交其现受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三)历史考生:
1.《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非原单位按首报准备材料,报考专业需与上年度相同);
2.2022年度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要求申报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需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单位公章一致。
(五)受聘于社会办医机构或企事业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人员,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此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单位推荐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函。
(七)如考生在打印报名表后对个人报考信息进行了修改,考生需重新打印并盖章,否则无法进行现场确认。
四、报名流程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现场确认时一律不受理个人材料。请考生网上报名后先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统一到清徐县卫体局报名点进行报名审核。
五、现场缴费
收费标准:笔试专业,每人每科70元;
机考专业,每人每科90元。收费方式:待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六、其他事项
1、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3、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4、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5、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
6、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7、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报考状态,通过资格审核者须于2023年4月6-23日期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8、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23年4月15、16、22、23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9、复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报名的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全省通报。
清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