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897期 >2022-10-28编印

供热相关法律常识
刊发日期:2022-10-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