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849期 >2022-07-15编印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刊发日期:2022-07-15 阅读次数: 作者:待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禁止销售、超范围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