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845期 >2022-07-06编印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刊发日期:2022-07-06 阅读次数: 作者:待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光电等技术显现具有大型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第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