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801期 >2022-03-09编印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22-03-09 阅读次数: 作者:待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