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800期 >2022-03-07编印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22-03-07 阅读次数: 作者: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