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健康*养生总第3751期 >2021-11-05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期
刊发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收养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