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文化*生活总第3735期 >2021-09-15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期
刊发日期:2021-09-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