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形势分析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有关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专门机关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各类科研机构教育】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基层群众性宣教】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