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722期 >2021-08-16编印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刊发日期:2021-08-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六条【信息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