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文化*生活总第3703期 >2021-07-02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期
刊发日期:2021-07-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