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下列餐饮活动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餐饮食品的行为:(一)公务用餐活动;(二)职工食堂餐饮活动;(三)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活动;(四)聚餐、宴席餐饮活动;(五)家庭餐饮活动;(六)个人餐饮活动;(七)其他餐饮活动。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个人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合理安排餐饮;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内容。(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