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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期
刊发日期:2021-01-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