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文化*生活总第3624期 >2020-12-09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期
刊发日期:2020-12-09 阅读次数: 作者:五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编物权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