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623期 >2020-12-07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选登
刊发日期:2020-12-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