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文化*生活总第3621期 >2020-12-02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期
刊发日期:2020-12-0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编物权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