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汇聚整合政府部门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相关数据,提升禁毒工作水平。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联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实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保障禁毒工作需要;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和优待。
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禁毒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项体检,并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落实就业扶持措施。
用人单位招聘戒毒康复人员的,依法享受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