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毒品预防教育教学计划,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推动禁毒示范学校创建。
学校应当利用互联网禁毒教育平台以及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禁毒教育园地等载体,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别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支持校园社团和志愿者队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公益服务相结合。
发现学生、教职员工在学校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