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禁毒教育基地应当以真实案例为内容,面向社会开展禁毒警示教育工作。
货运、客运、矿山、建筑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阅览室以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内容。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景区、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毒警示标语,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