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生态*之窗总第3601期 >2020-10-16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期
刊发日期:2020-10-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