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生态*之窗总第3555期 >2020-06-19编印

司法担当 守护生态安全
刊发日期:2020-06-19 阅读次数: 作者:李晓群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提高倾倒固废违法成本
  浙江嘉兴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污染环境案,是公安部、最高检察院联合督办的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赴嘉兴、杭州等地,联系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等企业,非法收集7164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等地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芜湖市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冠等11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非法倾倒,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去年12月3日,该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嘉兴绿一环保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罚金700万元、嘉兴绿一环保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至1年零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6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29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对跨省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追究曹冠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1100万元,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125万余元,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了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
  案件审结后,三山区法院还分别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从加强固废监管、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力促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严惩贩卖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以来,被告人薛晖、朱虹共同经营古玩店,薛晖负责从互联网购入玳瑁、砗磲、驼鹿、高鼻羚羊等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朱虹负责销售。玳瑁、砗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驼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至案发时,薛晖、朱虹销售及从其店内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共计49件。
  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晖、朱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去年12月11日,该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薛晖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朱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该案系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野生动物是最珍稀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要依法严惩。该案中,两被告人为谋取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给热衷于收购、收藏甚至佩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人敲响了警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要让个人的喜好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帮凶。
  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
  古树名木是记录地球生态变迁的活文物,不仅其本身就是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而且更蕴含着丰富的科学、历史、人文、经济和观赏价值。
  临泉县古沈国历史文化园内有一棵唐代银杏树,距今已1300多年,被认定为国家一级古树。2018年,临泉古沈文化公司开发建设该文化园项目时,未制定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古树保护方案,擅自施工,改变古树生长环境,致该株银杏树的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去年6月,阜阳市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泉古沈文化公司排除妨害,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阜阳市中级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临泉古沈文化公司承认在唐代银杏树周围施工时,存在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形;临泉古沈文化公司严格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唐代银杏树周围生长环境予以整改,相关整改措施要经林业部门验收;检察机关将继续对古沈文化公司实施的银杏树保护行为予以监督,确保银杏树正常生长。
  该案系一起古树名木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临泉古沈文化公司对古树名木的辨识能力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人为破坏了银杏树的生长环境。阜阳市中级法院积极敦促侵害人及时制定保护救治方案,严格落实管护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为古树名木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力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责
  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是责令违法相对人整改或进行处罚,还应负责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否则,极易因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而引发行政不作为。
  2017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发现世杰油脂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于当年12月12日向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逾期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分局未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后督察。
  埇桥区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依法对世杰油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埇桥区法院审查认为,作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具有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该分局虽对涉案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对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其行为应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去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对世杰油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虽依法对世杰油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督察,亦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致使案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惩处,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损害了国家环保法律的权威性。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具有积极作用。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