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防控阻击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经清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报内容
1. 2020年1月8日以来,去过湖北等地,或从湖北等地返乡、以及来清徐县走亲访友、务工的湖北等地人员,其本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2. 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者未集中隔离的;
3. 上述两类对象脱离监管、随意活动的;
4. 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5. 诊所、药店、商场、超市等借机哄抬物价、囤货居奇和售卖无证、不合格产品的;
6. 县内各类宾馆、酒店、餐馆等经营单位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
7. 县内所有浴足、美容、游泳馆、影院、酒吧、网吧、KTV、茶楼、麻将馆等场所未按要求暂停营业的;
8. 县内各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组织线下培训、补课等活动的;
9.县内存在的广场舞等群众性、聚集性活动的;
10. 县内未按要求停运的出租车;
11.县内未暂停经营活动的旅行社;
12.县内未按要求暂停的婚嫁满月等活动,丧事未简办的,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
13.县内有关企业、建筑工地未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擅自开工、复工的。
14.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有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行为的。
二、举报方式
可通过当面报告、电话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51-5722298。
三、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将举报线索转交相关乡(镇、街道)、公安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的奖励,重大关键信息给予1000元奖励,特别重大关键信息给予20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本通告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